南通大学文件
通大审〔2020〕1号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审计整改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室、中心)、部门、直属(附属)单位:
《南通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通大学
2020年5月11日
南通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江苏省教育系统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学校接受上级部门组织实施审计的审计整改工作,按照上级审计整改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的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整改涉及的其他单位应积极配合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将问题逐条逐项整改落实到位。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有效堵塞管理漏洞。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或审计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处报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审计整改报告,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未按期完成的整改事项,被审计单位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六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
(二)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原因;
(三)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期限;
(四)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五)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和会商机制。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共同担负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积极运用会商机制,通报整改情况,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对审计揭示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推进审计整改工作有效落实。
第八条 建立审计整改督查制度。被审计单位对未落实整改的事项,应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对已经整改落实的,要引以为戒,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短时间内不能整改到位的,审计处要督促其尽快明确整改时间表、路线图,加快推进审计整改工作有效落实。
第九条 建立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机制。审计处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台账,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推进审计整改工作闭环管理。审计处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时,列出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时,一并报送整改清单。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审计处予以对账销号,并及时将销号情况反馈被审计单位;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条 建立审计整改追责问责机制。审计处应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纪监巡审”联动机制,做到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的,应当依规依纪,依照相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一条 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学校应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任免、干部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将审计整改工作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综合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推进审计整改结果公开。通过学校内网、办公信息系统等网络公布,或通过会议通报、书面通报等形式公布,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加强审计整改信息化管理,探索建立审计整改信息台账,实现审计发现问题录入、超期未整改警示、问题销号、督查问责等环节在线留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2.审计整改清单
3.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