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规章制度
南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审计处   发布日期: 2020-04-17 阅读人数: 11

南通大学文件

通大审﹝20191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室、中心)、部门、直属(附属)单位:

《南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南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通大审〔20182)同时废止。

  

       南通大学                                       

2019614

 

 

南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工作,合理控制建设投资,促进建设工程管理,促进落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省属高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意见》(苏教审〔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并经立项批准的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重点工作包括内部控制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付款审计等。重点围绕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使用、工程结算、资金管理、投资绩效等关键环节进行审计。

第五条 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的申报及准备工作,立项批准并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后,应及时将工程立项计划送审计处备案。审计处根据立项材料,结合专业人员资源状况,组织安排好审计工作计划,建立审计工作台账。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计内容如下:

(一)投资立项阶段:项目立项决策程序、项目可行性研究委托程序、项目可行性研究委托合同和委托合同的管理情况及相应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勘察设计阶段:勘察设计委托程序、勘察设计委托合同和委托合同的管理情况及相应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施工准备阶段:各类活动及环节(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程序、合同文件和合同签订的管理及相应业务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

(四)施工过程阶段:各种类型合同的管理和执行情况,重点审核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工程索赔、工程进度款支付、设备材料采购等业务的管理情况;

(五)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实施,实行过程跟踪审计和送达审计相结合的办法。审计处根据工程项目进度和管理活动情况,向管理部门送达工程项目审计通知书或审计联系单,审核结束后出具工程项目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和建议。

建设工程项目的业务管理活动中,如涉及重大事项调整对造价影响较大的,管理部门可提交审计服务申请(见附件1)。审计处根据申请和报送资料,结合管理部门初审结果,可开展专项审计服务,出具专项审计意见。

第八条 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代表学校对建设工程行使管理职能的责任主体,应及时向审计处提供建设工程相关书面资料,并对提供和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积极配合审计处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工作。

第九条 单项工程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将拟定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如有),在发标前七个工作日报送审计处审核。审核结束,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条 单项工程投资在5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委托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章)确认并盖法人公章后生效,生效合同须送审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单项工程投资在5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管理部门负责敦促施工单位在半年内按照要求提交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并组织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完成,管理部门填报《南通大学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送审单》(见附件2),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对初审结果签字确认并盖章后,报送审计处审核。

第十二条 单项工程投资在5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开展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工程费用结算和财务决算手续。未经竣工结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须扣除甲供材料、设备价款、暂列金额)的70%。年度需结算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当年的1120日前向审计处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第十三条 单项工程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处进行抽样复审,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管理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出具审计意见。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出具南通大学竣工结算审核单,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须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费用计取和支付,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必要条款,须写入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条款内容为:

(一)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下同)

(二)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10%(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20%,施工单位承担80%

(三)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8%(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建设单位承担80%

(四)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核减率按审计终审核定额与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额之间的差额计算。审计费用计取基数为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额与终审核定额之间的差额的5%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完成,审计处组织实施该工程项目的财务决算审计。审计处人员在核准施工费用的基础上,对甲方专业分包项目、工程前期费用、资金利息支出等与工程有关的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效益性进行审计,并最终确定该基建项目固定资产的总投资。工程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后,正式成文,根据有关规定上报和送发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终结,审计处负责对审结项目进行立卷归档。对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各个阶段的资料及时做好收集、鉴别、交接、签收、登记、整理等工作,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形成审计存档资料,确保审计资料完整、规范,做到审结卷成。

第十八条 审计处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严格参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审发〔201857号)、《江苏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投资审计操作指引(试行)》(苏审办发〔201817号)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内部审计流程。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管理审计的,须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审计处负责承办委托业务并组织与协调,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学校的内部控制要求、审计处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和整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报校纪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文件内容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南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通大审〔2018]2)同时废止。

 

附件:1.审计服务申请单

2.南通大学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送审单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6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