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共同推进我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江苏省省属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苏教审〔2011〕8号)、《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苏审发〔2012〕184号)、《省教育厅关于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苏教发〔201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南通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领导、组织、协调、检查全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议事机构。

第三条 联席会议组成。联席会议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及其他相关校领导、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资产管理、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党委组织部为召集部门,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主持联席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审计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和协调、处理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职责。提出学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规定和政策措施;研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点;对未列入计划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出安排;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办理需要联席会议承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工作职责

一、组织、人事部门工作职责:

向履任的领导干部通报本岗位的经济责任;提出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名单;向审计部门出具委托书,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必要时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工作;将审计结果归入考察材料,存入干部政绩档案,并在干部考察、任用工作中充分运用。

二、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职责:

向审计部门通报所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相情况;负责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根据审计结果,对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作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必要时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工作;积极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对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关的经济责任及其指标;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财经法规、政策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向审计部门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资产管理等相关资料;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制定和完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四、审计部门工作职责:

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并经校领导批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独立实施审计;提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

第七条 联席会议召开时间。联席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基本程序:

一、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由召集部门确定。

二、需要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文件及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根据需要在会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联席会议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人员应认真讨论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四、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决定,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签发并向校党政领导报告。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互通情况、统一审议、统一认识,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大〔2006〕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