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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者:审计处   发布日期: 2016-08-30 阅读人数: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根据《江苏省省属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苏教审〔20118号)、《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苏审发〔2012184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所属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或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机构。学校建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及其他相关校领导、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资产管理、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处理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事宜。

每年年底前,由学校干部管理部门征求审计部门意见后,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建议,经校党委批准后,列入审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一)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离、调任、转任、轮岗、辞职、免职、辞退、退休等离任事项;

(二)由于干部管理工作的需要,需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作出考核、评价。

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无法找到或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四)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领导干部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其他年度。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为重点,并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情况。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1.履行对所属部门(单位)或原任职部门(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领导和管理职责、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实现情况;

2.部门(单位)或原任职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3.重要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4.国有资产的管理及使用效益情况;

5.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6.对所属部门(单位)或原任职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7.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或原任职部门(单位)遵守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本人在经济活动中遵守财经法规、廉政规定等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

第九条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审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如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由审计部门办理委托事宜。校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承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和专业胜任能力,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正派、保守秘密的原则,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业务。

第十条  审计部门在组织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干部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和领导应当如实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组依法独立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原任职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因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原任职部门(单位)或相关部门原因导致审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可以中止审计,提请有关部门消除原因,并就中止情况向相关校领导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审计部门接受干部管理部门书面委托。

书面委托的内容主要包括:

1.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姓名及简要情况;

2.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或原任职部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3.审计期间;

4.审计范围;

5.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6.其他有关事项。

(二)审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立项,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合适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在此基础上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审计组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或原任职部门(单位)及其本人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五)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原部门(单位)应当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交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书面材料和其他资料。

1.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2)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4)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5)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6)单位(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7)单位(部门)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8)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9)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2.其他资料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述职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原任职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六)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进点会一般由干部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联合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1.干部管理部门有关人员以及审计组成员;

2.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原任职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

3.审计组或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七)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召开座谈会,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八)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和所在部门(单位)或原任职部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原任职部门(单位)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组,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九)审计部门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对审计组审计报告反馈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发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原任职部门(单位);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相关校领导、干部管理部门,并适时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汇报审计情况。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标准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国有资产(资金、资源等)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国有资产(资金、资源等)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国有资产(资金、资源等)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    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十九条  学校干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制度,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任免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干部管理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部门(单位)或原任职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应当在管理权限内作出相应处理;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干部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干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制度,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问责评议工作,提高审计结果运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原任职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其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原任职部门(单位),应当向干部管理部门及其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通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及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通大〔200615号)同时废止。